为规范本市数据交易场所运营,防范和化解数据交易风险,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依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我委起草形成了《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欢迎提出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公示日期:2022年7月6日——2022年8月5日
联系人:肖嘉琦 23112687
邮箱:xiaojq@sheitc.sh.gov.cn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7月6日
《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防范和化解数据交易风险,规范本市数据交易场所运营,依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市经信委起草形成了《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1月25日上海数据交易所正式揭牌成立,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沪府规〔2019〕8号)等文件对交易场所管理的要求,市经信委作为数据交易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制了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29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范,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提出本办法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管理机构,形成了“三个明确”。一是明确数据、数据交易、数据交易场所、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含义;二是明确在数据交易场所从事数据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三是明确市经信委是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提出数据交易场所运营三个重大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在设立环节,明确设立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批准;在变更环节,明确数据交易场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分立或合并等需向市经信委申请并报市政府批准;在终止环节,明确了数据交易场所终止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市经信委报告,退出方案需市经信委审查并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经营规范”:对数据交易场所在各经营环节中的运作规范提出四方面要求。一是基本服务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应提供交易基础设施、制订数据交易规则、组织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等;二是管理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应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以及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运营信息报送、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三是资金结算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应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结算制度,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四是禁止性行为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及相关人员不得有假借客户名义开展交易活动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市相关主管部门对数据交易场所的监管职责、方式与措施。一是监管职责,定期开展监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考核指标;二是监管方式,包括查看实物,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等;三是监管措施,依违规严重程度采取限期整改、出具警示函、不予新设交易品种以至关闭、取缔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并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限。
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数据交易风险,规范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实施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办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交易活动是指围绕数据开展的交易行为;
数据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组织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是指在数据交易活动中提供数据资产、数据合规性、数据质量等第三方评估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在数据交易场所从事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作为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准入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
上海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按照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协调交易场所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在本市设立数据交易场所,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数据交易场所,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数据交易场所,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数据交易场所的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七条 数据交易场所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并提出评估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经营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数据交易场所分立或合并;
(五)对其设立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数据交易场所变更交易品种、交易模式、交易规则、主要股东,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意。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意的,应当出具同意意见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数据交易场所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在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变更住所;
(三)变更企业类型;
(四)修改章程、风险控制制度等管理制度;
(五)对外开展合作经营;
(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八条 数据交易场所拟终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并及时通知数据交易主体及其他相关主体,确定退出方案,在媒体上公示退出公告及处置方案,妥善处理数据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确保数据交易主体资金安全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退出方案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数据交易场所解散,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媒体发布公告。
数据交易场所因破产而终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九条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原则,自觉接受监管,严格防范风险,以服务数字经济发展和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为宗旨,科学设计自身业务模式。
第十条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依法合规经营,保证数据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为交易主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交易场所、交易信息系统等数据交易基础设施;
(二)组织数据交易活动,提供数据产品登记、数据产品挂牌、组织交易签约、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凭证、披露交易信息等服务;
(三)提供数据交易纠纷调解等协调服务;
(四)其他与数据交易活动相关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部审计制度,保持内部治理的有效性。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合规负责人,承担合规责任,对数据交易场所依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数据交易场所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业务开展及监管要求,能为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供远程接入。系统应当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确保数据资料的安全,各种数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能够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其指定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
第十三条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交易情况统计分析等。
数据交易场所遇有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数据交易场所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数据交易场所重大财务支出和财务决策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
(三)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四)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数据交易场所股东更名或发生重大变动;
(六)其他重大事项。
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就重大数据交易项目、数据交易异常情况、严重数据安全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等事项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等。
数据交易场所提交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准确填报本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交易信息,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上季度财务信息,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报送相关报表。
好文章需要您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网站声明:凡本网转载作品,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信息版权属于原媒体及作者。我们力所能及地注明初始来源和原创作者,如果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我们会立即删除改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